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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27 一月 2011 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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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每一個家裏都有中成藥,但產地來自各方,品質魚龍混雜。本人贊成及支持《中醫藥條例》罰則的實施,所有香港進口及銷售中成藥,須經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註冊,否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確實,使用安全、具品質和成效的中成藥,是最切合香港的利益。
本人相信法例實施有助確立中醫藥業界的專業地位,保障市民免受未經註冊中成藥帶來的威脅。但業界紛指當局通知時間倉促,而監管中成藥說明書及包裝標籤的相關條例,要到2011年12月1日才正式生效,所以現在的中成藥非一定要寫明是否註冊,市民很難分辨。本人認為是政府的部署有所不足之故。
現時中成藥的申請註冊超過一萬六千七百五十宗,僅有九宗通過正式註冊,其餘五千四百多宗因未能提交足夠的化驗報告資料等而被拒絕,二千一百多宗被要求由過渡性註冊改為非過渡性註冊,說明中成藥要成功註冊,要花上頗漫長的時間,令到中醫業界,如批發商、製造商、中醫師等業界生存空間構成影響,他們都同意三安(即微生物限度、重金屬限度、殘留農藥限度)是必需的,亦樂於遵守,但一些含量測定等技術問題無法解決,況且當局沒有支援,部分家庭式製造商更面臨結業威脅,生計無從。有製造商表示,公司生產約一百多個品種中成藥,每個註冊費要八萬多元,等如需要八百多萬元,根本無力支付化驗及註冊費用,惟有倒閉。
罰則正式實施,無疑將令業界汰弱留強,當局指《條例》有賦予免責辯護和豁免條款。但業界仍是要求當局給予緩衝期,盡快舉行公開聆聽會,以便陳說對新條例實施後面對生存和經營困難的問題,這是可以理解的。
《中醫藥條例》條例生效後,中成藥必須註冊,除根據條例規定之外,任何人不得銷售、進口或管有任何並無根據的中成藥,連市民去旅行購買中成藥自用,都可能觸犯法例。本人擔心法例中管有藥物的定義模糊,擔心市民會誤墮法網。
去內地或東南亞旅行,不時會參觀老字號中藥店,買藥油、藥膏,甚至保健中成藥做手信,相信大家都試過。《中醫藥條例》註冊中成藥罰則生效之後,出售未在香港註冊的中成藥固然犯法,就算只是攜帶回香港居家備用,或者只是在家中管有一些以往已經買了的藥品,嚴格來說都屬於犯法。衛生署雖謂,如果市民不知道買回來的藥是未經註冊,就可能會獲得免責。但對於不懂得在網上核對名單的市民,這又反過來給他們有藉口推說不知情而「管有」未經註冊藥物,失去立法管制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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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27 一月 2011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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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的最新施政報告中,政府承諾將會檢討整個旅遊業的運作狀況和規管架構。檢討範圍將包括香港旅遊業議會的角色、權責、運作及與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的工作關係等。本人對此表示歡迎,它將有利香港旅遊業日後良好發展。
作為商會的旅遊業議會,現時兼負規管行業,角色矛盾,不時被外界評為「自己人管自己人」。早前發生多宗導遊強逼購物事件後,「阿珍」事件更大大打擊香港的旅遊形象,令旅遊業界的規管責任誰屬,以及規管力度問題,再次成為焦點。
本人認為,政府應該乘勢把香港旅遊業議會由業界商會組織,變為業界的監管機構,既然長期調撥大量資源予香港旅遊發展局去宣揚推廣香港旅遊業,為何不可調撥資予香港旅遊業議會,由它去正式規管香港旅遊業,打擊害群之馬。政府可以修訂《旅行代理商條例》,賦予權力甚至執法權力給議會,否則淪為無牙老虎,無法有效杜絕業界不正之風。
現時旅遊業議會極其量,只能有權停止旅行社會籍,但釘牌不是它的職權,阻嚇力有限。而由議會去巡查無牌導遊更難,香港不像外國有旅遊警察,有權拉無牌導遊。香港要維護國際旅遊形象,務必要令中外旅客有信心的保證,對影響香港旅遊業的無牌導遊或無良旅行社,應該亳不手軟的嚴懲,當局既會檢控無牌食肆,為何不能檢控無牌導遊或無良旅行社?由香港旅遊業議會名正言順地管理本地旅行社和導遊,防患於未燃,終勝過出事後,被動地善後。
至於旅遊業議會的理事會,應予改組,由政府委任獨立理事加入,獨立理事和業界代表人數比例可以各占一半。議會主席之位開放予非業界理事競逐,有能者居之。雖然有人擔心可能變成 「外行人管內行人」,但內行人也未必管好內行人,只要設有任期限制,公平公正公開地選舉,而且不稱職的主席,還可以在大多數理事同意下被罷免。當局可修例列明議會的架構,主席的職責和權限等,最重要的是賦權予議會可以對旅行社發牌釘牌,甚至執法。
本人認為,旅遊業議會旨在保障和援助外遊旅客的「旅遊業賠償基金」及「旅行團意外緊急援助基金計劃」,運作多年,卓有成效,可以繼續沿用。至於《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條例》 的規定,任何公司必須先成為議會會員,才可以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合法經營離港外遊服務,被質疑是違反《基本法》27條列明的結社自由,由於影響深遠,當局宜找法律專家詳加分析,不要貿然作出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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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27 一月 2011 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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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非常認同申辦亞運會是特區政府落實長遠體育政策目標的一個難得機遇。我們要有遠大眼光,不能把辦亞運當成一盤生意,香港成功舉辦亞運會,將有助推動體育運動發展,亦有助鞏固香港作為亞洲國際都會的地位,刺激相關的經濟活動,創造就業機會。香港人應該把申辦亞運視為對香港未來的重要投資,加以支持。
國際大都會往往具有舉辦國際體育盛事的能力和經驗。香港作為一個東西文化薈萃、海內外人流頻密的國際大都會,每年接待訪客就有三千萬,舉辦過很多國際盛事,可就是沒有主辦過國際大型綜合運動會。香港早前協辦奧運馬術和主辦東亞運成功,獲得主辦國際體育賽事新經驗,是時候更上一層樓。有人說,申辦2023年辦亞運會是很遙遠的事,應把投入的資源改用於扶貧,這是短視的觀點。香港長遠的體育發展,正正需要辦亞運這股東風促成,體育設施的硬件和人才培訓的軟件都需要時日去完成。2023年說遠不遠,說近不近,有了既定的目標,既定的時間,很多事務就不能再拖延,要按部就班地完成。
近年參與東區馬拉松比賽的人數由前年的4000人增加到去年的6600人,可見地區體育運動的日趨普及。但是,香港現時的體育設施仍很落後,遑論國際級體育場地。假如香港申辦亞運成功,當局會加快一些已規劃興建的體育設施上馬速度,絕對有利港人日後參與體育運動,有利港人鍛煉強健的體魄。
申辦亞運確實需要用錢,只要運用得宜,嚴格控制開支,可以令體育企業化發展,而興建的設施也能配合整體城市發展。香港人為了生活,總會視文化及體育發展是可有可無,加上舉辦亞運是13年後的事,並沒有貼身的感覺,一旦申辦亞運成功,有利本港增加人氣、活躍氣氛、促進消費和帶動投資,也有利增強社會凝聚力和信心。
本人從事飲食業多年,深覺香港每當舉辦一些國際盛事,確能招來各方來客,凝聚人氣大大有利飲食業的生意。亞運若能在港舉行,參賽的運動員和觀眾將是成千上萬,屆時香港飲食業將有更成熟的發展,更加百花齊放,令香港美食之都的美名持續傳揚海外。
10年前申辦亞運時,香港並沒有提出興建新場地,主要是改裝會展作比賽場地。結果沒有成功,現在遇到一個不容錯失的機會,這些應該看成是對香港未來、體育發展及對香港市民的健康一項投資,不是一項花費或浪費。體育比賽的冠軍只有一個,但永遠吸引眾多選手去角逐,他們矢志不移,花金錢花時間去磨煉,提升技能,即使到頭來沒有得到錦標,亦無怨無悔,這正正是體育精神,香港人申辦亞運,也要有體育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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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27 一月 2011 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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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問題複雜,而且牽涉不同持分者的利益和公帑的使用,要取得社會一致共識,恐怕並不容易。而為期兩年的《市區重建策略檢討》,目前已到了最具挑戰性的「建立共識」階段,困難肯定有,但做總比不做要好!
本人贊成建議,市區重建項目要改變過去閉門造車的模式,變成以「由下而上,地區為本」的原則,通過專業人士和地區人士等組成的「市區更新諮詢平台」,決定各個舊區何處須重建?何處須復修?何處須保育?何處活化?換句話說,市區更新四個R的,由地區平台主動建議而非單由市建局決定。
本人認為,為了確保真正的「由下而上」,往後「諮詢平台」應通過工作坊,論壇等公眾參與活動,真正收集當區居民的意見,而不是單由平台成員說說便算。有了公眾事前參與,政府政策開展才有足夠的公眾認受性,項目上馬自然事半功倍。未經公眾參與的政策,強行上馬而舉步維艱,維港填海、西九文娛區是痛苦可鑑的前車。
前年展開的《市區重建策略檢討》,便是以公眾參與的模式成功地進行。它讓相關議題的持分者,包括受重建影響的住宅業主、租客、商鋪店主、重建區附近的居民、非政府組織、關注城市規劃和保育的民間團體、專業人士、市建局和政府官員等作多邊對話。在七大課題包括:市區更新的願景與範圍、市區更新的四大策略、市建局在重建的角色、補償及安置政策、公眾參與、社會影響評估及社區服務隊、財務安排等凝聚了共識。
有人擔心,地區已有區議會,「市區更新諮詢平台」,架床疊屋,重覆討論費時失事,且更有機會製造矛盾。本人認為,任何涉及各方利益的事情,總有不同聲音,如果能事前建立一定共識,令重建項目獲得小業主和社區支持,花多一點時間也是值得。如遇上大爭議的項目,或者遇上大部分地鋪業主不願搬遷等情況,市建局無謂沾此燙手山竽,把時間精力用予更有迫切需要的重建項目上。
把舊樓拆掉,然後重建,建得比從前更大、更高,賣得更貴。似乎成為市區重建的既定方程式。本人覺得,市建局不應像私人發展商般爭盈逐利,必須肩負社會責任,以公眾利益為本,改善舊區居民的生活質素,改善地區的生活環境,而非地段的重建價值。在舊區,有時多一片休憩空間,比多一幢高樓好。而本是基層市民的舊住所,重建後不建豪宅,去建一些大家買得起租得起的樓宇,相信爭拗自無,市民定必歡迎。
本人贊成,市建局除了繼續擔當重建「執行者」的角色,也應為有意自行安排重建的業主提供「促進者」的服務,讓舊樓小業主有更大的自主,去決定是否重建,重建模式和賠償方法。若然業主認為七年樓齡價值賠償不吸引,小業主們大可自行重建分享利潤(當然亦要承擔風險)。
至於「樓換樓」建議,是為自住業主提供金錢賠償以外選擇。讓街坊可走可留,有權選擇樓換樓,即使需要很多配套,能兼顧不同人的需要,是值得做的。保存社區網絡,小本經營的店舖是社區網絡和地區特色的重要一環。當局建議為商舖營運者提供更多重新開業的協助,和租回重建項目復業的選擇,但對於業主僅提供現金補償,無法安排「舖換舖」。本人認為對於一些具歷史價值的小店可作較靈活的安排,給予「舖換舖」,因為這類小店在逝去的歲月曾在社區有過重要影響,重建拆掉舊舖,即使租回重建項目復業,但呎數恐怕因新租價高而面目全非,「舖換舖」除了公事公辦,還可以富有人情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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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四, 27 一月 2011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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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迷你債券事件前車可鑑,當局要理理順法律架構,《2010年證券及期貨和公司法例(結構性產品修訂)條例草案》,是把所有結構性產品的公開要約的規管,置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資要約制度。
本人相信草案有助證監會在證券條例下,統一規管結構性產品的出售,修正現時產品可在公司條例下獲批的狀況。但是如果有關的結構產品是由本港銀行發行,例如利率或者貨幣掛鈎票據,因涉及銀行業務歸金管局監管,證監會還是管不到,市場上一業兩管,恐怕會造成混亂。
現時發行人可以將票據設計成債權證,而不受證監會監管,形成監管漏洞,而自金融海嘯發生後,當局亦認為有需要加強對結構性產品監管,為結構性投資產品,訂下更寬闊定義,令監管的範擴闊至所有包含衍生工具的投資產品。本人贊成為「結構性產品」訂立寬闊的定義,涵蓋了多種目前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衍生工具。不過亦應徵詢更多業界意見,除了可換股債券,可轉換債券及公司認股證從就建議定義中豁除外,且看還有哪些項目需要豁除。而賦權財政司司長可藉憲報公告,訂明任何權益、權利或財產須視為或不得視為結構性產品,是令有關監管更加靈活和配合金融創新的聰明做法。
將「結構性產品」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中「證券」定義的建議,有人擔心會造成深遠影響,導致並非以證券為本的產品落入《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旨在規管證券的條文的規管範圍。本人認為,將「結構性產品」歸類為「證券」,是恰可的做法。因為,目前最常見作公開要約的結構性產品大都以證券為基礎,並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證券」的監管規定規限,包括規定向公眾出售證券產品的人士須獲發牌或註冊,以及規定這些獲發牌或獲註冊人士的操守。
為免市場日後藉設計非以證券為基礎的結構性產品,逃避有關的監管規定,本人欣賞條例草案有預見的建議,把有關要約文件須獲證監會認可的結構性產品,都加進「證券」的定義,以對這些結構性產品施行對「證券」的監管規定。
根據草案建議,證監會日後要為投資者好好把關,新守則能加強非上市結構性產品的資訊披露,提高產品透品度,有助加強零售結構性產品的現行規管制度。
現時,《公司條例》就股份及債權證的招股章程須獲證監會認可的有關規定,提供了若干安全港,包括「向不超過五十名人士作出的要約」以及「有關股份或債權證的最低面額,不少於五十萬元的要約」。這兩項安全港,草案建議不會再適用於結構性產品。
有人擔心,如不為結構性產品提供這些安全港,就會窒礙香港的私人銀行及財富管理業務的發展;本人認為是想法杞人憂天,由於須經證監會認可,市場自會設法以適時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向投資者提供結構性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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